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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进土地改革试点 提请为试验区松绑法律
作者: 发布日期:2015-2-11 来源: 点击次数:1047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这也意味着,经全国人大授权后,国务院可以在已确定的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帮助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区域摆脱相关法律束缚,顺利进行改革试点。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在解读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时曾表示,土地改革与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冲突,根据改革要求,一些法律必须进行修改,一些需要废止。而此前为解决类似法律规定在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13年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与土地改革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当中势必将遇到这些法律规定的制约。例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在这个背景下,如何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需要进行协调。

    为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解决好法律层面问题,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相关部署。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改革就要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应该鼓励勇于探索、大胆探索,允许探索中采取的解决新问题、新情况的措施办法,土地改革的力度应该更大,环境更宽松。他还称,安徽小岗村当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深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就是在突破当时法律法规架构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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